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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标语口号集合2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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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了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下面是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供销社)是立足城乡流通的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载体和依托,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供销社的宗旨是,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切实加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成为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政府农村工作体系和服务的主要组成部门,成为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的带动力量,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生力军。

第四条 供销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五条 供销社实行开放办社,接纳其他承认供销社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供销社的成员团体、企事业单位各自行使独立的财产所有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私分、侵占其财产。

第七条 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是嘉兴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八条 市供销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九条 市供销社参加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第十条 市供销社社址设在嘉兴。

市供销社的英文全称是Jiaxing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供销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组织发展各类涉农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文化等领域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三)指导各级供销社和社有企业参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开展资金互助、农信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等支农服务;

(五)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市级化肥市场调控,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防汛、救灾物资等商品的储备;

(六)指导供销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管理、监督和运营社有资产,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完善,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

(九)代表本区域供销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十)加强与大专院校联系,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十一)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协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十三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供销社、基层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联合会)、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农村综合服务社等其它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

第十四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受市供销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享受支持供销社的各类政策;

(四)参加市供销社组织的国(境)内外合作交流活动;

(五)要求市供销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以市供销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七)申请使用市供销社的合作资金;

(八)对市供销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十五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市供销社章程;

(二)执行市供销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市供销社交纳合作资金;

(四)维护市供销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市供销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市供销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七)接受市供销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八)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成员社退社应书面报市供销社,经市供销社理事会批准后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供销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成员社自动解体或解散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市供销社与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七条 全市供销社由供销社的基层组织、县级供销社组成。各级供销社实行民主管理。联合社实行团体成员制。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农村连锁经营组织、各种协会、联合会、农产品经纪人组织及其它按自愿原则加入的各类经济组织等,构成供销社的基层组织。

第十八条 各级供销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大力推进产权连接,实行上级社为成员社服务、各级联合社为供销社的基层组织服务的原则。上级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十九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团体成员和个体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

第二十条 市、县供销社是同级政府领导的`供销社联合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同级地方党委提名,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主要领导人选,必须事先征求上级供销社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供销社的资产归各级供销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上级供销社对下级供销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县级供销社对基层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监管责任,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第二十二条 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

第五章 领导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是市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供销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修改和通过供销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六)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供销社理事会召集。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联名请求召开的。

全市供销社临时代表会议行使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全市供销社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议程,由市供销社理事会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各成员社。

第二十八条 成员社对代表大会的建议案,须在大会召开前提交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召开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市供销社设理事会,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供销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选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依法享有重大决策、资产收益和处置以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七)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市级供销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供销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请求时。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市供销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市供销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七条 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理事会全体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市供销社设监事会,对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市级部门和县级供销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供销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七)提议召开临时全市供销社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副主任、主任;

(九)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市供销社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在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监事会副主任、主任有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市供销社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反映。

第四十二条 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会主任任免由中共嘉兴市委提名,经民主选举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十三条 各级联合社(供销合作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应有的控制力。

建立健全社有资产管理、运营、监督体制,实行社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完善出资人制度,建立社有资产运营主体,行使社有资产的投资、运营职责,保持社有资产运营、监管及其收益的独立性。

第四十四条 市供销社设立社有独资的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承担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并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第四十五条 市供销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供销社举办科研教育文化等事业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七条 市供销社对有关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 财务与会计

第四十九条 市供销社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处理财务会计事项。

社有资产和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分别建帐核算。

第五十条 市供销社资金来源包括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合作资金、政府专项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市供销社历史积累形成的各类资产属集体资产,属市供销社自有资产,由市供销社负责运营和管理。

合作资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政策扶持资金、市供销社决定增加的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用于社务活动和发展合作经济事业。

国家拨入市供销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市供销社应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供销社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嘉兴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嘉兴市人民政府备案。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下面是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钟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钟山县供销联社)是钟山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钟山县供销联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优质安全商品供应的保障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钟山县供销联社加入贺州市供销合作联社,为其成员社。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钟山县供销联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钟山县供销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钟山县供销联社社址设在钟山县城东路号。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钟山县供销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钟山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执行贺州市供销合作联社的决议、决定,参与研究制订钟山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合作经济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制订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规划、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建设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和方便、安全、实惠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大力构建以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为主的五大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加速形成以县供销合作社企业为中心、乡镇配送中心为骨干、村屯网点为终端的连锁配送网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承担钟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组织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废旧物资、烟花爆竹等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储备;

(四)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组织、指导、扶持、服务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五)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

(六)向钟山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及成员社的意见与要求,争取扶持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

(八)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企业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九)对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的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组织钟山县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市外、县外供销合作社、有关国家(地区)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一)承担政府委托的业务,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执行上级社的决议、决定。承办钟山县人民政府和上级社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钟山县供销联社根据职能与任务的要求,依法设立企事业单位,并实施对其领导和管理。

第三章成员社

第十条凡承认钟山县供销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乡镇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钟山县供销联社,经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乡镇供销社作为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其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要征求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意见,并保持其领导班子相对稳定。

设立钟山县供销联社合作发展基金,合作发展基金的构成为: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的资金和成员社交纳的基金。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一条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钟山县供销联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钟山县供销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钟山县供销联社提供服务;

(五)以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钟山县供销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钟山县供销联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钟山县供销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钟山县供销联社决议;

(三)向钟山县供销联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钟山县供销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钟山县供销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钟山县供销联社交办和委托的任务;

(七)向钟山县供销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钟山县供销联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钟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修改钟山县供销联社章程;

(五)选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七条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召集。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八条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会议的议程,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应当于开会前一个月通知成员社。

第十九条成员社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建议,须在会前提交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条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钟山县供销联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钟山县供销联社重要工作,指导钟山县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钟山县供销联社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钟山县供销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钟山县供销联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钟山县供销联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钟山县供销联社的监督机构,对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办事机构、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社外监事。社外监事成员单位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监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在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钟山县供销联社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七)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钟山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反映;

(八)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三条钟山县供销联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自身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广泛吸收会员,积极加入相关的区域性行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钟山县供销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经钟山县供销联社授权管理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业包括钟山县供销联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

第三十六条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钟山县供销联社出资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为钟山县供销联社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八章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钟山县供销联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拨入钟山县供销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钟山县供销联社自有资金,由钟山县供销联社管理使用。

第四十二条 钟山县供销联社审计机构对钟山县供销联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钟山县供销联社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钟山县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样本

章程对于合作社的作用就像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样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样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合社是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第三条本联合社业务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所占比例­­­­­­­­,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万元;出资时间:。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联合社由发起成立(具体成员名单附后)。经相关部门登记且成立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成员。

第六条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单个成员社出资的最高金额和最低金额;

(四)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六)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七)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八)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九)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联合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人。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独立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联合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为实现本联合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及方式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员大会形成决议后,每个成员须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联合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本联合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联合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联合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五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联合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第三十六条本联合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联合社的债务用本联合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七条本联合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联合社成员数少于5个(成员中有市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的,成员数少于3个);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联合社无法继续经营;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本联合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联合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联合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7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九条本联合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全体成员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联合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联合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理事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公告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一致通过,全体成员盖章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送登记机关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由本联合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盖章: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是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区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自治区联社实行合作办社、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盟市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全区供销合作社行业和系统是由基层合作经济组织、社有企业实体经济、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三类主体构成,是自下而上联合、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体。实行系统行业指导和地方政府直接领导的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基层合作经济组织是以农牧民为基础的群众性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乡村综合服务社、基层农畜产品专业协会等四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该类组织是直接与农牧民通过入社、入股、经营业务合作、利益分配等方式建立起的紧密型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其主要经济制度为集体所有制前提下的股份合作制、合作制、业主制等组织形式,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成员80%为农牧民社员,其发展方向和目的是真正办成农牧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五条社有企业实体经济是各级供销合作社出资兴办的企业法人实体,其组织形式是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包括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供销合作社通过联合与合作设立的各类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行业的经济支柱。各级社有企业是全区供销合作社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委托的重要商品经营任务、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商品流通、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系统的行业组织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包括自治区级、盟市级和旗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各级联合社受地方党委政府的委托,承担着组织农牧民经济合作、组织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组织推进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和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管理职能;承担着本级社有企业出资人代表职能。联合社机关是地方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直接受地方党委政府领导。

第七条自治区联社的宗旨是:组织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类主体积极开展为农牧业、农村牧区、农牧民服务,推动其组织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承担起党和政府与农牧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重任,参与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第八条自治区联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九条自治区联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十条自治区联社资产属于集体所有。自治区联社理事会是自治区联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自治区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自治区联社加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成员社。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

第十二条自治区联社的职能与任务:

【第1句】:按照政府授权,对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

【第2句】: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与发展;

【第3句】:组织、协调和管理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经营业务,具体实施农牧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农畜产品市场购销网络、农村牧区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等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简称“新网工程”);

【第4句】:组织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区域合作经济组织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5句】: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农牧业综合开发及扶贫开发等工作;

【第6句】:承担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少数民族特需品、防灾救灾物资等商品储备供应任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7句】:行使本级联合社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8句】:代表本区域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社和国内外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流活动;

【第9句】: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对农牧民社员和系统内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积极为全系统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10句】:承办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成员社

第十三条凡承认自治区联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盟市供销合作社、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的全区性行业协会、农牧业产业化骨干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自治区联社,经自治区联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十四条成员社的权利:

【第1句】: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2句】:参加自治区联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第3句】:参与自治区联社企事业单位的联合经营;

【第4句】:请求自治区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5句】:享受自治区联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6句】:申请使用上级社的合作发展基金;

【第7句】:监督自治区联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第8句】:参与自治区联社管理,对自治区联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成员社的义务:

【第1句】:遵守自治区联社章程,执行自治区联社决议;

【第2句】:向自治区联社缴纳成员社股金;

【第3句】:按照规定向自治区联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第4句】:维护自治区联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完成自治区联社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接受自治区联社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5句】:向自治区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第1句】:丧失法人资格的;

【第2句】: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第3句】: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自治区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理事会、监事会,依据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1句】:修改和通过自治区联社章程;

【第2句】:审议和批准自治区联社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3句】:审议通过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4句】:选举自治区联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及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第5句】:讨论并决定自治区联社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产生。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之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各成员社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自治区联社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召开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召开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执行机构,对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的职责:

【第1句】:组织召开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第2句】: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第3句】:研究部署自治区联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第4句】:代表自治区联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5句】: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第6句】:推选或免除出席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7句】: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理事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设农牧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自治区联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自治区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自治区联社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申请,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召开理事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本着精简、统【第1句】:效能的原则,设立办事机构。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是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监事会的职责:

【第1句】: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2句】: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自治区委托的各项经济工作及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3句】: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4句】:监督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社有企业财务管理和重要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

【第5句】:参与理事会重大决策,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6句】: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7句】:指导各成员社和社有企业监事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自治区联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出资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区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出席会议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章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联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的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牧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自治区联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

自治区联社设立全资的投融资和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本级社有资产。

理事会代表自治区联社按照出资额依法对出资企事业单位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自治区联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合理分配。同时对企业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联社出资企业要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推进主业突出、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集团化建设,积极参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拓展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为农牧服务实力。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联社可设立教育文化事业单位,加快培育供销合作社各级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加强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畜产品经纪人、农牧民社员技能培训,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联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广泛吸收会员,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加入相关的全国性行业协会组织,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八章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联社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自治区联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成员社股金、合作发展基金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是由成员社根据有关规定认缴的资金、国家和自治区扶持资金及自治区联社决定增加的资金构成,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成员社股金和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拨入自治区联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和自治区专项资金,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自治区联社自有资金,由自治区联社管理使用。

自治区联社自有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二条成员社退社,其股金应于年终决算后6个月内退还。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联社审计机构对自治区联社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全区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主管社团组织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自治区联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自治区联社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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