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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与湿地标语聚集50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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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口号

【第1句】:拒食野生动物,倡导文明新风

【第2句】: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第3句】: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安全

【第4句】:同在蓝天下,共享大自然

【第5句】: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

【第6句】:科学爱鸟护鸟,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7句】:保护候鸟,人人有责

【第8句】:中国不只有银杏和大熊猫,保护野生濒危动植物是每一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9句】:保护湿地,造福人类。

【第10句】:关注湿地,保护水禽。

【第11句】:携手保护湿地,应对气候变化

【第12句】:保护好湿地就是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第13句】:保护湿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14句】:建设武汉市湿地自然保护区,为大武汉提供生态保护保证。

【第15句】:坚持科学合理利用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

【第16句】:关爱武汉湿地,把清新美丽的世界带给明天。

【第17句】:湿地是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森林、海洋、湿地)之一。

【第18句】:凡是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恳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

【第19句】: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

【第20句】: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增强保护湿地自觉性。

英语作文野生动物保护

Manywildanimalsarefacingthedangerofextinction,becausetheenvironmentthattheyarelivinginhaschangedgreatly.Forexample,withthedevelopmetofcities,theusingofinsecticideandseriouspollution,theirlivingareashavebecomenarrowcrandnarrower.Manyofthewildanimals,nowareconfrontedwithfoodcrisis.Atthesametime,maniskillingoffspeciesjustforgettingtheirfur,skin,horns,teethandmeat.

Inordertoprotectourresourcesofecology,peopleshouldrealizethatthelossofanyspeciesisatleastthelossofsourceofknowledgeandasourceofnaturalbeauty.Therefore,measuresofthefollowingshouldbetaken:pollutionstandardsaremadetokeepdownpoisons;killingoffcertainrarespeciesisprohibited初二;nationalparksshouldbesetupaswildlife,reserves.

Onlyifwehumanbeingstakesomedrasticmeasurescanwildanimalsbepreserved.

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倡议书

野生动物除了生活环境被人类破坏还面临着猎人的威胁。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和整理的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倡议书,希望大家喜欢!

  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倡议书(一)

尊敬的广大市民们: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但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状态。

为了保护和拯救野生动物,使野生动物和我们共享一片蓝天,让我们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伸出我们的双手,献出我们的爱心,以实际行动珍爱野生动物,保护我们的绿色家园。为此,区农林局倡议:

【第1句】:从我做起,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不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兔、野鸭、野猪等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

【第2句】:不滥捕、不猎杀野生动物,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第3句】:关爱动物,保护林业资源,让林木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庇护场所;

【第4句】:各饲养、运输和餐饮企业不非法经营、贩运、加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做绿色、环保、守法的经营者;

【第5句】: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破坏林木、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做保护生态环境的模范。

我们的命运是与野生动物息息相关的,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航空城的生态环境更美好,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野生动物,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野生动物们营造一个安全的家园,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和谐地生活吧!

  xxx

  20xx年xx月xx日

  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倡议书(二)

同学们、老师们:

当你漫步在绿树荫荫的森林,当你行走于青色一片的绿茵,当你辗转于层恋叠峰之间······你是否想到如果能远远的听到“百啭千声随意移,山花红紫树高低”的鸟鸣,如果能看见到穿梭于树中的小猴的`身影,如果能遇到溪边饮水的小鹿······那么,大自然会多么灵动,多么迷人。

谁不向往静谧的田园生活?谁不渴望每天看见蓝天白云?谁不期待身边有鸟语花香?听着松涛低语,鸟鸣啾啾,看着苔藓绒绒,树叶飘飘,伴着流水潺潺,鱼儿嬉戏,人都会陶醉其中。

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我们的命运就与野生动物息息相关,动物作为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全世界每天都有珍稀动物在灭绝,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动物被猎杀。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被破坏,益虫被灭,害虫猖獗;森林被伐,灾害频繁;植物破坏,土地沙化······我们的自然生存环境正在恶化。可是我们又能怒谁呢?这难道还不是我们这些大自然的主宰者,猎杀动物、砍伐森林、摧毁植物所造成的吗?这难道不是我们自己在破坏自己的生存环境吗?

同学们,老师们,4月10日~4月16日是我国的爱鸟周,为了让我们大家都能为鸟儿做一些有益的事,为了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为了这个星球上的一切生物的未来,我希望全世界人们发出倡议:

伸出我们的双手,每年种上一棵树;

做一名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宣传者;

提倡不食用野生动物,树立饮食新风尚;

劝说、阻止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和事;

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

让家乡的树更绿、天更蓝、水更美;

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

让野生动物与我们人类在同一片蓝天下和谐地生活;

让我们携手共创21世纪人类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存的美好家园!

  2022年野生动物保护倡议书(三)

全县父老乡亲、朋友们: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但是近些年来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人为破坏,致使我国野生动物的数量、分布范围正日益缩小,许多种类已处于濒临灭绝状态。自从地球上有了人类,我们的命运就与野生动物息息相关,动物作为生物链的重要组成部分,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全世界每天都有珍稀动物在灭绝,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动物被猎杀。大自然的生态平衡被破坏,益虫被杀,害虫猖獗,森林被伐,灾害频繁;植被破坏,土地沙化......我们的自然生存环境正在恶化,可是我们又能怨谁呢?这难道不是我们这些大自然的主宰者,猎杀动物、砍伐森林、摧毁植物造成的吗?这难道不是我们在自己毁坏生存环境吗?据调查表明,近几年我县城乡餐馆、酒店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许多已经处于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的处境更加艰难。为了保护共同的生态环境,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为此,我们倡议:

【第1句】:从我做起,保护野生动物从餐桌做起,不滥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野鸭、天鹅,树立饮食文明新风尚;不滥捕、不猎杀野生动物,做文明、守法、有爱心的好公民。

【第2句】:关爱动物,保护森林,让茂密的森林成为野生动物的栖息庇护场所。

【第3句】:各饲养、运输和餐饮企业不非法经营、贩运、加工、制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做绿色、环保、守法的经营者。

【第4句】:人人行动起来,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破坏森林、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做保护生态环境的模范。

朋友们,为了人类共同的生存环境,为了让汉寿成为更加美好的家园,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让大地处处充满生命的绿色;让野生动物与我们在同一片蓝天下平安地生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了《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单位、教学单位开展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规划、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第七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和改善水生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保护和增殖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侵占或者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搁浅和因误入港湾、河汊而被困的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由其采取紧急救护措施;也可以要求附近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报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死亡的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捕捞作业时误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无条件放生。

第十条 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章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

第十二条 禁止捕捉、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申请特许捕捉证:

为进行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捕捉的;

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种源的;

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为宣传、普及水生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自然水域或者场所获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

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的。

第十三条 申请特许捕捉证的程序:

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和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需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附具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向捕捉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申请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申请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负责核发特许捕捉证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特许捕捉证:

申请人有条件以合法的非捕捉方式获得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

捕捉申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申请使用的捕捉工具、方法以及捕捉时间、地点不当的;

根据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现状不宜捕捉的。

第十五条 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捉,防止误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动物园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其批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交通、铁路、民航和邮政企业对没有合法运输证明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不得承运、收寄。

第二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科研机构进行科学论证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进出口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于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必须由具有有关商品进出口权的单位承担。

动物园因交换动物需要进出口前款所称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水生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在水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

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

发现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

在查处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在水生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有关的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

在基层从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3倍以下。

第二十八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元以下。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下。

第三十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

第三十三条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的规定没收的实物,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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